申请执行人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住所地上栗县金山镇金山村。注册号360322600195496。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个体户,住上栗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上栗县黄记鞭炮纸经营部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孙某某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暂无能力履行本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新兵 审 判 员 陈宏林 审 判 员 谢启明
书记员:郭俊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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