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李畋大道。
法定代表人叶根香。
被执行人黄贤明,男,汉族,湖南省浏阳市。
被执行人浏阳市澄潭江镇金盆鞭炮烟花厂,住所地:上栗县鸡冠山乡横下村。
负责人黄贤明。
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贤明、浏阳市澄潭江镇金盆鞭炮烟花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2民初1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贤明、浏阳市澄潭江镇金盆鞭炮烟花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国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计511200元。现因被执行人黄贤明、浏阳市澄潭江镇金盆鞭炮烟花厂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322执3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林 审 判 员 李金波 审 判 员 周敬波
书记员: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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