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钟某,男,汉族,住上栗县。
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2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上张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钟某共计263980元。本院尚未执行分文,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赣0322执3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宏林 审 判 员 李金波 审 判 员 周敬波
书记员: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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