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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上栗县支行、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0 comments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上栗县支行,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浏万东路。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上栗县支行与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322执23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小峰
审判员  曾宪波
审判员  龙用湖

书记员:周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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