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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朱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被执行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

吴某某与朱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10执监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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