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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萍乡市银河何家圳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上栗县。被执行人:萍乡市银河何家圳花炮厂,住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银河镇何家圳村。投资人:辛均炎,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申请人萍乡市银河何家圳花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32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32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书记员: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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