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被执行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
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上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32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32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梁紫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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