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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栗县人,文盲,务农,住上栗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以栗检公诉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看见被害人李某正在上栗县金山镇测量。被告人陈某某为阻止李某测量,遂将其放在路���装有编号为148298的MTS6021-XC型湘测全站仪的工具箱抱起连摔三次,从而将湘测全站仪摔坏。经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湘测全站仪价值人民币916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钟某、丁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毁损湘测全站仪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被毁损物品价值鉴定意见、归案经过、谅解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本二份。

书记员:曾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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