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
被执行人: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南丰县人,住
本院在执行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某名下登记有座落于南丰县千禧小区60号楼房产(产权证号为201201671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丰国用2012第090705号)一套,且该房产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曾某名下登记的座落于南丰县千禧小区60号楼房产(产权证号为201201671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丰国用2012第090705号)一套。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程和平
书记员:赵佰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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