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卢某,男。
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卢某名下登记有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辆登记编号为:粤B×××××号)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卢某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辆登记编号为:粤B×××××号)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主文)
审判员 甘益香
书记员:赵佰顺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