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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委托代理人:李毛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系李某某姐姐。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执行人:刘雯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本院执行的李某某与曾某某、刘雯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1日以(2017)赣1023财保7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雯稚所有的坐落于南丰县琴城镇建设路产权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店面,并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2018)赣1023执249号执行裁定,拍卖该房。现经两次网络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应价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经本院释明,不同意以第二次网络拍卖起拍价进行以物抵债,且认为没必要以现评估价为基础进行变卖,表示同意本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雯稚所有的坐落于南丰县琴城镇建设路产权证号为南丰县房权证琴城镇字第××号店面(营业用房,面积为343.33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火财
审判员 邓春玲
审判员 刘炳吉

书记员: 王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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