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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声、崔真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赵振声,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执行人崔真诚,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崔真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查明,崔真诚在我院申请执行他人有执行标的款收入,且另案在处置被执行人房产中,需要等待分配。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0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0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进行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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