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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平安车行、尧润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南丰县平安车行,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交通路221号。
经营者:李建红,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申请执行人:尧润泉,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被执行人:彭长全,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丰县人民法院(2017)赣10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彭长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8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0.9万元,截至2018年12月1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0.9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甘益香
人民陪审员 张军
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

书记员: 雷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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