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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欧日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C}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7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 委托代理人:文友亮,东方市148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日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 蔡某某与欧日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9007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欧日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支付欠款4521元;二、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并依法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欧日好未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职权将欧日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暂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翁克川
审判员  洪启广
审判员  赵冬生

书记员:吴宗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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