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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符土得与被执行人符某某、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符土得,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符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海南省临高县人,住东方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07民初1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土得与被执行人符某某、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11月19日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2018年2月至9月)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符某某系中国八所外轮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符某某系铁路小学退休教师,均有退休养老金,但两被执行人的退休养老金已在(2018)琼9007执757号案件及(2018)琼9007执980号案件中按月提取,目前尚未提取完毕。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琼9007民初1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小梅
审判员  洪启广
审判员  赵冬生

书记员:张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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