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南国绿洲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18号福昌大厦1706室。法定代表人:王朝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健华,系该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符兴专,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海南南国绿洲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符兴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符兴专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符兴专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南国绿洲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925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南国绿洲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788.75元,并依法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国土等财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符兴专未依法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符兴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冬生
审判员 洪启广
审判员 程小梅
书记员:王海婷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