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日,外号“肥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海口市人,捕前住海口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8〕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日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照上级法院的指定,经审查于2018年10月18日决定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涛、检察官助理吴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4日2时许,谢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潘某日购买800元的毒品,谢某通过微信(昵称为“AK+派对酒吧小谢”)向被告人潘某日的微信(昵称为“全村人的骄傲”)转付850元后,被告人潘某日在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K+”酒吧前广场花池旁向谢某贩卖2小包毒品。交易完成后,二人被东方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谢某身上查获并扣押毒品疑似物1小包,从潘某日身上查获并扣押iphone5A1530型手机一部。经称量和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谢某身上扣押的毒品疑似物净重0.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扑热息痛和咖啡因成份。
另查明,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潘某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5月3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转账交易截图》《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谢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辨认、搜查、扣押、称量、取样、提取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日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日系有前科,可增加其刑罚量;被告人潘某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iphone5A1530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黄翰绅
书记员: 蔡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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