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符运星,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
被执行人符运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9007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符运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就被执行人符运星财产刑部分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符运星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金5000元,并依法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金,本院依职权限制其消费。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进行调查,并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对其生活居住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符运星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琼DT***2的本田牌车辆(车辆识别代号:34***3)一辆,但未实际扣押。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符运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暂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恢复执行,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凤羽
审判员 赵冬生
审判员 洪启广
书记员:陈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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