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金20000元,并依法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剩余罚金,本院依职权限制其消费;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进行调查;并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及财产状况。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9007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院就被执行人王某某财产刑部分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暂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恢复执行,继续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凤羽
审判员 洪启广
审判员 赵冬生
书记员:陈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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