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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洪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被执行人: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洪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洪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本院就被执行人洪某某财产刑部分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洪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依法采取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洪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金4000元,并依法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8年7月4日依职权限制其消费,于2018年5月29日前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并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及财产状况,于2018年5月30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于2018年8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及财产状况。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洪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暂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恢复执行,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凤羽
审判员 赵冬生
审判员 洪启广

书记员: 陈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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