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吉打陈,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东方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吉打陈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琼9007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吉打陈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就财产刑部分于2017年8月4日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8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吉打陈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金8000元,并依法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同年7月4日依职权限制其消费,5月29日对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进行调查,5月30日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8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及财产状况,8月28日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吉打陈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琼×××的飞肯牌车辆(车辆识别代号:×××)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吉打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暂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义务。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恢复执行,继续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凤羽
审判员 赵冬生
审判员 洪启广
书记员: 陈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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