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XX路XX号XX广场XX室。
申请执行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XX路XX号XX广场XX室。
被执行人:文某XX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海南省文某市XX开发区XX村XX坡地。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X、XXX与被执行人文某XX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执行款20,224.5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03.37元,以上共计20,427.93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后分别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6月20日以及2018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系统网络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经系统反馈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包括其名下的银行、电子银行账户、车辆信息等)。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9月18日到本院执行局,被执行人交纳5000元案款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称现在确实无钱给付,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31日前还清款项。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信息,情况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琼9005执5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建国
审判员 潘召勇
审判员 王俊
书记员: 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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