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文昌市龙楼镇丁坡村。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3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琼96刑终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该犯曾于200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7年4月22日刑满释放。该犯于2016年5月24日入监服刑。刑期执行自2015年7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服刑期间,首报减刑。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新成监狱以罪犯陈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某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某自2016年8月起至2017年6月止,累计考核11个月。共获得2个表扬。
另查明,罪犯陈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已于2017年4月10日向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未 锋 审判员 周业夏 审判员 陈焕利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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