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符史文,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大专文化,原住文昌市文城镇。犯受贿罪,现在监狱服刑。
被告人符史文犯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琼96刑初75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第二项判处:被告人符史文所退账款20.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非法收受的已过户其儿子符海霄名下的位于文昌市和平北路商住地依法予以没收,拍卖说的款项,上缴国库。该判决第三项判处:被告人符史文未退款的账款133.3万元,继续追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该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符史文非法收受的已过户其儿子符海霄名下的位于文昌市和平北路商住地,期限为三年。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符史文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133.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袁华锋
书记员: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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