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XX庄村399号,住海南省文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丽,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林花,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王启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林道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被执行人:许海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东英镇。被执行人:王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中和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428号裁决书,于2018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与被执行人海南海拓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8)琼96执18号之一执行裁定,变更王启涛、林道政、许海旺、王健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启涛、林道政、许海旺、王健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6288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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