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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昭通市人,农民,原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捕前住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开发区下高村。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七监区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海中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李某某于2011年8月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14年3月12日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5年7月8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18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以罪犯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李某某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某某自2015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累计获表扬6个。
另查明,该犯系故意杀人原判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罪犯,属于从严减刑对象,执行机关建议扣减减刑幅度一个月。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未 锋 审判员 周业夏 审判员 陈焕利

书记员:高谱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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