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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皇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黄某皇

公诉机关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皇,男,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7月26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后转劳动教养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19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强制戒毒二年。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6]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远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二次非法贩卖,共净重0.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扣押被告人黄某皇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现金200元(均未移送),属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作案工具和毒资,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黄某皇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现金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皇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二次非法贩卖,共净重0.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扣押被告人黄某皇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现金200元(均未移送),属于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的作案工具和毒资,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八年三月十一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黄某皇的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现金2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判长:孙建华
审判员:于辰潭
审判员:唐俊峰

书记员: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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