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
被执行人:文某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某市文城镇。
法定代表人:陈闪,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7)海仲字第587号裁决,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文某长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费6981.02元由被执行人文某长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文某长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某长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479049.0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海刚
书记员: 王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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