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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琼海市。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琼90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塑料瓶子2个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邱甜
审判员 张奇志
审判员 韩香畴
书记员: 陈茂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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