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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机关:文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东郊镇文林六队人,捕前住文昌市文城镇××××××。
本院在执行文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何某某罚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20000元。文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9月6日移送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告知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进行网络查询三次,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tqmngibwoikpvu9qie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陈杰实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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