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文昌市潭牛镇。委托代理人林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文昌市潭牛镇。被执行人文昌市潭牛镇企堆村民委员会美孝邝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邝必生,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j8jra4yumussu1atwd案件唯一码审判长冯平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陈杰实
书记员:潘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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