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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科、羊家创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燕科,男,于2017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羊家创,男,于2017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8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和羊升任(已判刑)、羊升学(已判刑)、羊耀奎(已判刑)等人在洋浦梦圆烧烤园吃夜宵,邻桌为黄某、李某、李速龙等人。羊升任在邻桌的四名女子离开时,上前向其中一人索要电话号码,被拒绝。当时该女子的同事李某及另一个人上前劝阻,遭到羊升任等人怨恨。羊加创等人叫来羊永昌(已判刑)、羊伟臣(已判刑)过来帮忙。因李某、李速龙已提前离开,刘燕科持刀、羊家创持凳子与羊升任、羊升学、羊伟臣、羊永昌、羊耀奎等人分别持啤酒瓶、木棍等物对还没离开的黄某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黄某左顶部、左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符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羊升学、羊升任、羊伟臣、羊耀奎的供述、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洋浦公安局鉴定文书及黄某损伤程度补充说明;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截图。
此外,公诉机关还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的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2014)浦刑初字第32、3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无事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燕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羊家创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量刑情节、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羊耀奎(已判刑)、羊升任(已判刑)、羊升学(已判刑)等人在洋浦梦园烧烤园吃夜宵,羊升任在邻桌的四名女子离开时,上前向其中一人索要电话号码,被拒绝,当时该女子的同事李某及另一人上前劝阻,遭到羊升任等人怨恨。后羊耀奎、羊升任、羊升学等人在洋浦梦园烧烤园寻找李某等二人,羊家创叫羊永昌、羊伟臣前来帮忙。在没有找到李某等人的情况下,刘燕科持刀、羊家创持凳子与羊升任、羊升学、羊伟臣、羊永昌、羊耀奎等人分别持啤酒瓶、木棍等物对还没离开的黄某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黄某左顶部、左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本案来源于被害人黄某报案。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本案现场××区烧烤城。
3.(浦)公司鉴(活检)字[2013]1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关于黄某损伤程度补充说明,证实黄某左顶部、左颞部挫伤伴左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均系颅脑损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4.(2014)浦刑初字第32、3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羊升学、羊升任、羊伟臣、羊耀奎因2013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在洋浦梦园烧烤城参与殴打被害人黄某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5.监控视频及截图,证实2013年3月24日2时3分许,刘燕科持刀和羊家创等人在烧烤城追打一名男子的情况。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4日凌晨1时10分许,李某与李速龙、黄某等同事到洋浦梦园烧烤园吃夜宵。中途有四个女同事想先回去,并往烧烤园外面走。一会儿后其中一个女同事打电话给李速龙,说有男孩子拦住她们不让回去。李速龙就叫李某跟他一起出去看,发现有两个男青年坐在一辆三轮车上不让三轮车拉这个女同事回家,还有一个男青年过来向四个女同事要电话,但四个女同事都没理他。李某劝这几个男青年,但劝不了,就叫那四个女同事一起进来,等吃完夜宵再一起回去。后来李某与李速龙先回家,刚回到家门口就接到同事电话,得知黄某被人打了。事后听说是在门口拦女同事的那伙男青年殴打黄某的。
7.证人符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4日1时30分左右,符某与黄某等八、九个同事到洋浦梦园烧烤园吃夜宵。中途符某叫四个女同事先回宿舍,但她们四人走出去一会儿又回来了。后来符某接电话走到外面,没多久就听到烧烤园有吵闹声,十几个男青年拿着凳子砸黄某,黄某就往外跑,那些男青年边追边打,直到黄某坐上三轮车后,那些男青年才停下来。后来在医院,符某看到黄某后背有很多刀砍的痕迹,头部也流血。
8.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4日凌晨,黄某和几个同事一起来到洋浦梦园烧烤园吃夜宵。1时40分许,黄某的四个女同事要回家,走到梦园烧烤园门口时,被一伙年轻男子拦住不让走。黄某的两个男同事(外号叫”肥仔”和”龙仔”)看到,就上前去劝开,随后四名女同事就回来了。到了凌晨2时许,那伙年轻男子拿着棍子、刀、啤酒瓶过来,想找”肥仔”和”龙仔”,没找到(”肥仔”和”龙仔”已经回去了),就把黄某等人吃夜宵的桌子掀掉了,并用棍子、刀、啤酒瓶把黄某打伤。当时那伙男子掀掉桌子后,黄某等人站起来,那伙年轻男子看着黄某,然后几个人上来用啤酒瓶朝黄某头上砸,黄某就用手挡,并往马路上跑,后来被那伙男子打倒在路边。黄某就赶紧挣扎,后来坐一辆三轮车到新英湾派出所报案。
9.同案犯羊升任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24日凌晨,羊升任和羊耀奎、羊家创、羊升学、刘燕科、羊家成在洋浦梦园烧烤城吃夜宵,期间羊升任发现邻桌有个女孩长得不错,就过去要电话号码,这个女孩不给,因此羊升任与女孩旁边的一个男生发生矛盾。后来羊升任等人叫来羊永昌、羊伟臣帮忙,刘燕科持刀,其他人用啤酒瓶等物,一起将对方那个男生打伤。
10.同案犯羊伟臣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羊伟臣和羊永昌在五山街的宾馆睡觉时,羊永昌接到羊家创的电话,得知羊家创说要在梦园烧烤园打架,叫他们过去。羊伟臣和羊永昌就赶到梦园烧烤园,到那里时看到羊家创、羊升学、羊升任、刘燕科、羊耀奎、羊家成等人在和一张桌子上的一个男子吵,吵着就把那个男子坐的桌子踢翻了。之后,刘燕科用刀朝那个男子身上砍,其他人(包括羊耀奎)都冲上去用啤酒瓶朝那个男子头上砸,羊伟臣也冲上去,手里抓着一个啤酒瓶,但是没有砸那个男子。后来那个男子站起来走时,刘燕科又追上去用刀砍,具体砍几刀不清楚,羊升任和羊耀奎等人也追上去打人家,怎么打的没看清楚。
11.同案犯羊耀奎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24日凌晨,羊耀奎和其朋友羊升任、刘燕科、羊伟臣、羊家创、羊永昌、羊升学等人洋浦梦园烧烤园吃烧烤,后来羊升任跟邻桌的女孩子要电话号码,女孩子不同意,羊升任跟邻桌的一个男的发生了吵架。羊升任后来跟羊耀奎说那个男的要叫人过来打他们,羊耀奎等人气起来,就一起冲上去打那个男的。羊耀奎上去打了那个男的几拳,刘燕科上去用刀砍了那个男的几刀,其他人也上去打,其中有的拿啤酒瓶砸,有的拿塑料椅子打,具体怎么打的羊耀奎没看清,打完后羊耀奎等人就跑了。
12.同案犯羊升学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24日凌晨,羊升学与刘燕科、羊家成在吃夜宵时,两次接到羊升任、羊耀奎、羊家创等人的电话,那边说他们出事在洋浦一号门口。羊升学和刘燕科、羊家成走过去后,看到羊家创、羊升任、羊伟臣、羊永昌等人在洋浦一号门口等。当时羊升任手里拿着啤酒瓶,羊升学劝他放下,但他们不听劝,全部人走进梦园烧烤城要打人家,羊升学也冲了过去。羊升任等一共七、八个人上去打一个男的,对方没有还手,在跑的时候还被刘燕科等人追上去打。在打架过程中,羊升学也冲上去用拳头打,但没有打到就被梦园烧烤城的老板老万拉住了。
羊升学经辨认,指出刘燕科就是2013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在洋浦梦园烧烤场用刀砍伤被害人的人;羊家创就是2013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在洋浦梦园烧烤场伙同其等人殴打被害人黄某的其中一人。
13.被告人刘燕科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底的一天凌晨,刘燕科和三都山村的羊家创、羊耀奎等十多人在洋浦港区的梦园烧烤园喝酒,喝到一半的时候刘燕科就出来梦园烧烤园外面的长椅子坐。过了没多久,刘燕科接到羊升任的电话,说里面打架了,刘燕科就从刘燕科的摩托车坐垫下拿出一条长约60公分的方形铁片赶回梦园烧烤园里面,看见羊家创、羊升学、羊升任、羊耀奎在和几名陌生男子争吵,刘燕科劝他们不要打架,但看见羊升任先动手拿了一根木棍打对方,其他人也陆续那啤酒瓶和塑料凳砸对方,刘燕科看见大家都打了以后就拿着铁片追上去砍了一名男子的后背,砍了三下。
14.被告人羊家创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羊家创和几个朋友在洋浦梦园烧烤园吃烧烤。当时羊家创出来烧烤店的门口,羊升任跑出来跟羊家创说别人打了羊升任他们,然后羊家创跟羊升任进去,他们村的那帮人已经打起来了。羊家创拿起一把塑料凳子追着一名男子打,用凳子往那名男子的背上砸,他们村的人拿起啤酒瓶也一直追着打,大概打了一分钟,羊家创跟他们村的人骑车回村里了。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量刑事实如下:
1.被告人刘燕科出生于1991年5月6日,作案时21周岁;2017年1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125元。
2.被告人羊家创出生于1993年10月5日,作案时19周岁;2017年11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125元。
上述量刑事实有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的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及赔偿协议等证据、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二被告人伙同他人持械殴打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燕科持刀殴打被害人黄某,作用积极,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羊家创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羊家创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各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125元,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判处被告人刘燕科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羊家创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关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燕科、羊家创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燕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羊家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林琳
审判员 田立新
人民陪审员 陈诗珍

书记员: 唐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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