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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6执611号 被执行人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移送执行部门: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现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无履行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为群
审判员  符家荣
审判员  任向华

书记员: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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