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
本院(2016)琼90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缴纳罚金是被执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执行中,许某某已足额缴纳罚金40000元,随案移送的1091600元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陆某某已缴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尚有10000元未执行到位现查明,现查明被执行人陆某某无履行能力,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穷尽措施也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向华
审判员 符家荣
审判员 邱为群
书记员: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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