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无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向昌江县不动产登记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2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9日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收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仅履行2000元,仍有10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为群
审判员 任向华
审判员 张作骏
书记员: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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