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2018)琼9026执62号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移送执行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无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向昌江县不动产登记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被执行人李某某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26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9日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自收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仅履行2000元,仍有1000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为群
审判员  任向华
审判员  张作骏

书记员:钟佳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