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026执65号 移送执行部门: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在监狱服刑。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刑一案中,于2018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现在监狱服刑,无经济来源,无履行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为群
审判员 符家荣
审判员 任向华
书记员: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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