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东,男,1971年5月6日出生,黎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昌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月17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海东酒后驾驶×××号二轮摩托车载着张照方,由昌江县太坡往昌江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中学路口拐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当场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19.8毫克/100毫升,涉嫌醉酒驾驶,随后被执勤民警口头传唤至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海东案发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344毫克/100毫升。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海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海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海东酒后无证驾驶×××号二轮摩托车载着张照方,由昌江县太坡往昌江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中学路口拐弯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19.8毫克/100毫升。随后被执勤民警口头传唤至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海东案发时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344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进行侦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2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海东酒后驾驶×××号二轮摩托车由太坡方向往昌江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昌江中学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319.8毫克/100毫升。执勤交警即将张海东传唤至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调查。(3)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张海东出生于1971年5月6日,即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号二轮摩托车,并已发还张海东。(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提取了张海东的血样并送检。(6)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证实经现场对张海东进行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19.8毫克/100毫升。(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未查询到张海东办有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案发时张海东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为刘军光。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4月27日16至18时许,其和张海东、张某方在太坡农机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喝酒,其三人喝的是九江雙蒸酒,三人共喝了两瓶。后其就买菜回家了,张海东就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着张某方离开了。3、被告人张海东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4月27日16时许,其和张某方、张某在太坡农机处的一个饭店吃饭喝酒,约喝到20时许。后张照明打电话叫其出来玩,其就拉着张某方前往昌江中学,准备给张某方的孩子交伙食费。当其开车行驶至昌江中学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扣。后其被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4、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海东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344毫克/100毫升。上述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昌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江检公刑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344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海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海东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海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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