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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志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文昌市翁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罗某村民小组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文昌市翁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罗某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谢淑芳,该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志娟与被执行人文昌市翁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罗某村民小组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文昌市翁某某新村村民委员会罗某村民小组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志娟支付集体经济收益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依法进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均无存款,经本院至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土地登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pfs1vmfdsgpvzzpjpb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陈杰实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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