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机关:文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符欧,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文昌市人,捕前住文昌市××××××。
本院在执行文昌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符欧罚金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4)文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3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符欧在文昌市农商银行文城支行账号×××××××××××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550元文昌市人民法院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1010800790000341的单位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李 博
审判员 陈杰实
书记员:韩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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