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某,男,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南省文昌市。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7年10月2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14日被文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符某某打电话给欧某某让其归还欠款,欧某某说其没有钱归还。当时被告人符某某在电话里跟欧某某说要是不还钱,就去砸欧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小轿车,以及在文昌市某某镇机械厂的新家。欧某某听到后就说:“砸就砸,反正我也没有钱还”。被告人符某某听到这话后非常生气,便打电话纠集一名绰号叫“阿林”的男子以及“阿林”的一名朋友一起去砸欧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小轿车。当天22时48分许,被告人符某某伙同“阿林”等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文昌市烟草公司门口处,看到车牌号为×××的本田时代思域轿车正好停在文昌市某某公司停车场后,被告人符某某独自翻墙进文昌市某某公司停车场内,并拿出事先随身准备好的棒球棍先后对车牌号为×××的轿车(车主黄某1)的前挡风玻璃、车前盖和左前镜进行打砸。打砸完后,被告人符某某便乘坐“阿林”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海南省文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1被损毁的本田思域轿车(型号DHWXXXXXX)于价格认定基准日(2017年10月18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柒仟肆佰伍拾玖元整(¥7459元)。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符某某的父亲符某某向被害人黄某1的父亲黄某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元,并获得被害人黄某1的凉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棒球棍(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维修发票、结算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执行通知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据、谅解书、健康检查笔录;证人黄某2、欧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8]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雪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共计745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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