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李雅儒(海南博才律师事务所)
王运堂
王英兰
王某联
王某磊
人暨
王圣福
王儒辉
刘家省
程宏(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欧阳沙郴(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
刘家福
刘兴进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英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联。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磊。
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暨
法定代理人王渝。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雅儒,海南博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儒辉。
被告人刘家省。
指定辩护人程宏、欧阳沙郴(实习),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家福。
被告人刘兴进。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琼检一分公诉一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王圣福、王儒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褚福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渝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雅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福、王儒辉,被告人刘家省及其辩护人程宏、欧阳沙郴(实习),被告人刘家福、刘兴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与被害人王某养、王圣福、王儒辉系同村村民。2013年11月19日,刘家福因王某养砍伐其管理的被台风刮倒的橡胶树而与王某养发生争吵。次日18时许,王某养、王儒辉酒后在村民王某益家找到刘家福,王某养质问刘家福是否向农场领导告状,举报其偷砍橡胶树,刘家福否认,双方争吵着走到刘家福老屋大门处扭打在一起。刘家省、刘兴进以及刘某涛、刘某宝、刘某林和王圣福(王某养胞弟)、王某胶等人闻讯后陆续赶到现场。双方多人参与斗殴,刘家省、刘家福分别持木棍殴打王某养倒在地上,王圣福持木棍打中刘家省,刘兴进捡起一块石头砸中王圣福头部。刘家省被王某养打中头部后,走进刘家福老房内拿出一把水果刀返回现场,看到王某养、王圣福与刘家福扭打在一起,先持刀刺中王圣福的左肋部,紧接着又刺中王某养的左胸部。王某养被刺伤后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养系被尖刀刺破心脏,造成大量出血休克死亡;王圣福的损伤系轻伤;王儒辉的损伤系轻微伤;三被告人所受损伤均系轻微伤。
案发当晚,刘家福到琼中县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刘兴进、刘家省到琼中县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无视国法,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家省系主犯,被告人刘家福、刘兴进系从犯,对主犯和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家省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家福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被告人刘兴进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据此,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诉称,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故意伤害王某养导致死亡,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共同赔偿丧葬费20025.5元、死亡赔偿金148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3664元、精神抚慰金218150.5元,共计50万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福诉称,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故意伤害并致其轻伤,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1481元、交通费277元,共计11758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儒辉诉称,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故意伤害并致其轻微伤,造成其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共同赔偿其医疗费1776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人刘家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起因是被害方有过错,且被告人刘家省本意是劝架却被打致轻微伤,之后持刀刺伤王圣福和王某养致轻伤和死亡,其主观恶性较小。2、被告人刘家省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刘家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家福、刘兴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王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王圣福、王儒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但称其目前没有赔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无视国法,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属于多人参加的互殴案件,因偶然事件基于双方亲属关系各占一方,相互鼓励、助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属于在打斗中强化的故意伤害的合意。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被告人刘家省在混乱中取回一把水果刀,并持刀将王某养捅死、王圣福捅伤,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刘家福和刘兴进也积极参与到互殴中。被告人刘家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家福、刘兴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三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刘家省及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的起因是被害方有过错且被告人刘家省本意是劝架却被打致轻微伤,才拿刀刺向王圣福和王某养分别致轻伤和死亡的。其主观恶性较小。2、有自首情节。经查,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家省本意是劝架,但本案系双方因琐事争吵后发生互殴,双方对矛盾激化引发本案均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刘家省及其辩护人提出刘家省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家省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家福、刘兴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王圣福、王儒辉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参照有关规定计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诉请的丧葬费20025.5元,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照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诉请的死亡赔偿金148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3664元、精神抚慰金218150.5元,依法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福诉请的医疗费11481元、交通费277元,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儒辉诉请的医疗费1776元,符合相关规定,均予以照准。综上,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丧葬费20025.5元;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福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1758元;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儒辉医疗费1776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家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家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刘兴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
四、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丧葬费20025.5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五、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福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1758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六、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儒辉医疗费1776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无视国法,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属于多人参加的互殴案件,因偶然事件基于双方亲属关系各占一方,相互鼓励、助威,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属于在打斗中强化的故意伤害的合意。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被告人刘家省在混乱中取回一把水果刀,并持刀将王某养捅死、王圣福捅伤,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刘家福和刘兴进也积极参与到互殴中。被告人刘家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家福、刘兴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三被告人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刘家省及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的起因是被害方有过错且被告人刘家省本意是劝架却被打致轻微伤,才拿刀刺向王圣福和王某养分别致轻伤和死亡的。其主观恶性较小。2、有自首情节。经查,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家省本意是劝架,但本案系双方因琐事争吵后发生互殴,双方对矛盾激化引发本案均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刘家省及其辩护人提出刘家省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家省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家福、刘兴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王圣福、王儒辉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参照有关规定计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诉请的丧葬费20025.5元,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照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诉请的死亡赔偿金1481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3664元、精神抚慰金218150.5元,依法均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福诉请的医疗费11481元、交通费277元,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儒辉诉请的医疗费1776元,符合相关规定,均予以照准。综上,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丧葬费20025.5元;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福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1758元;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儒辉医疗费1776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家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刘家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
三、被告人刘兴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
四、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丧葬费20025.5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五、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圣福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1758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六、被告人刘家省、刘家福、刘兴进连带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儒辉医疗费1776元。赔偿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运堂、王英兰、王某联、王某磊、王渝的其它诉讼请求。
审判长:黄亮锡
审判员:伍中宽
审判员:陆宁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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