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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钟某,男,汉族,现住海口市龙华区。
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现住文昌市会文镇。

申请人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5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吴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存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保证金1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60元。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如实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先后于2018年8月1日、10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劵、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至文昌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文昌市房产管理局、文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公积金等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吴某某所在地文昌市会文镇梅山下村进行调查,经向其户籍所在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上述财产调查和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与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欠款12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60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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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审判长 潘召勇
审判员 王俊
审判员 王建国

书记员: 林道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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