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东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东,男,1979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8]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1日14时30分,吸毒人员郑某用手机(号码133XXXXXXXX)拨打被告人陈东的手机(号码136XXXXXXXX)联系购买人民币300元的毒品海洛因,并约定在文昌市××镇委会门口交易。随后,被告人陈东在约定地点以300元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郑某。交易完成后,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将吸毒人员郑某抓获,并从其处扣押毒品疑似物1包,被告人陈东则趁乱逃脱。经称量、取样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郑某处扣押的1包毒品疑似物,净重0.0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陈东因吸食毒品被文昌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行政拘留15日后转强制隔离戒毒。同年3月14日,被告人陈东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海洛因毒品疑似物1包;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通话清单、健康检查笔录、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办案说明;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东的供述与辩解;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东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非法贩卖,净重0.0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东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缴获的违禁品毒品海洛因0.04克,应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违禁品毒品海洛因0.04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