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慧路1号沛鸿产业园A1栋402。
法定代表人:何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关于本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案起诉前向本院请求诉前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异议人深圳市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异议人深圳市鹏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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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李博
审判员 冯平
审判员 张磊
书记员: 林志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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