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吴雄,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可枫,海南大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亚玲,海南大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文城镇XXXXXXXX。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XXXXXXXX。被执行人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南阳农场六队。被执行人翁书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文城镇XXXXXXXX。被执行人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现住文昌市文城镇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昌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5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翁书辟、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朱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翁书辟、林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翁书辟在中国银行文昌清澜支行账号为26XXXXXXXX6的单位账户存款人民币5236.57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翁书辟在中国银行文昌清澜支行账号为266XXXXXXXX66的单位账户存款人民币5236.57元至文昌市人民法院在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1010XXXXXXXX1540的单位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n2aqcnp9u2frmpncn2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 张 磊
书记员:韩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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