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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方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案减刑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王某方
人人民币6818.49元
王某方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
王新冬、陈文才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罪犯王某方,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海南一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
被告人王某方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与同案
被告人王新冬、陈文才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人民币6818.49元。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琼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9年9月2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31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4日止。
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江监狱吴清东、周俐成代表执行机关出庭提请对罪犯王某方予以减刑,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立栋、罗少铭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某方、证人姚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某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罪犯王某方对执行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王某方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给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幅度偏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4日止)。减刑考验期为一年二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方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给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幅度偏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4日止)。减刑考验期为一年二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梁永平
审判员:刘惠琼
审判员:未锋

书记员:邱飞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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