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文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中华,曾用名陈中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某市人,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8月19日被文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文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31日被文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邢文某,绰号“红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某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8年8月28日被文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文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31日被文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长虹,绰号“铁嘴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某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22日被文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31日被文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符史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文某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9月12日被文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4月19日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文某市看守所。
海南省文某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文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邢文某、陈中华、郑长虹、符史豪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琼9005刑初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符史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陈中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三、被告人邢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四、被告人郑长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中华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中华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中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韩香畴
审判员 王定辉
审判员 邱甜
书记员: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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