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海南旭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茂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建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琼海涤纶厂。住所地:琼海市加积镇。
法定代表人:蔡亲武,该厂董事长。
被执行人: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贺胜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海南经初字第17、19、20号三份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旭宏投资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海南琼海涤纶厂、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执行中将三案合并执行,并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琼海涤纶厂所有的8栋厂房、2间仓库、2栋办公楼、21栋宿舍楼及68216.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在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时,本院裁定续行查封上述财产。现因续行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经报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15)琼执再续字第123号《关于对被执行人海南琼海涤纶厂相关财产进行续封的批复》同意本院对上述财产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海南琼海涤纶厂所有的8栋厂房、2间仓库、2栋办公楼、21栋宿舍楼及68216.10㎡土地使用权。
续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26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续行查封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达光
审判员 林一矢
审判员 卢静华
书记员: 曾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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