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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陈某某盗窃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罪犯陈某某,男,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18日作出(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1日作出(2000)琼刑终字第13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的判决。罪犯陈某某于2001年1月20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于2003年5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5年7月20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07年11月9日减刑一年;2010年11月26日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3年4月26日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2014年11月20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5日止。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表扬数6个,其中综合表扬5个,单项表扬1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陈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服刑期间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某减去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业夏
审判员 陈焕利
审判员 未锋

书记员: 韩一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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