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海南弘某旅业有限公司。地址:三亚市胜利路20号银河大厦A栋4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厚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寿文,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下称陵水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雄,县长。
原告海南弘某旅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陵水县政府作出的陵府(2007)12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于200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弘某旅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陵水县政府作出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该公司的诉求已得以实现为由,于2007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弘某旅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弘某旅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海南弘某旅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东史
审判员 周文娟
审判员 吕丽霞
书记员: 蔡莹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